如何界定纠结变相期货
    

  在国务院最近发布的“38号文”中,已不再提及2007年起规范整顿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时常用的“变相期货”一词,而将“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的待清理整顿对象,定性为“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不过,什么是标准化合约交易又正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在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是指除价格外一切要素均为固定格式的高度标准化合约。

  虽然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上早已存在挂牌交易、要约交易之类的非标准化合约交易,但不少业内人士仍在坚持他们交易的大宗商品电子化标准合约只是为便于转让、流通而已。

  其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还可以非连续的定盘交易、单向的拍卖与竞买等方式规避38号文的清理整顿。在这类有别于期货交易的场外(OTC)衍生品市场上,国内外并不缺乏如现货连续交易、CFD(Contracts For Difference)、基差交易、回购交易之类的创新。

  而纠结于“变相期货”的定义来规范甚至清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其实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和健康发展。介于期货市场与纯现货市场之间模糊地带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满足现货商的个性化需要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

  在市场发达且监管经验丰富的美国,其负责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监管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也仅对注册为DCM(designation as a contract market)的期货市场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对大量存在的场所外衍生品交易,也只是鼓励进入第三方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而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更是个源于现货架构的期货市场,很难将其单纯定位为期货市场还是现货市场。

  可见,监管层不再纠结于如何界定“变相期货”后,“一刀切”也应不是此轮清理整顿的主基调。

  在“38号文”中已有表述,为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因此可以推定,在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于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后,商务部仍将是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而一向缺乏专业人员及相关技术准备的商务部,又能否承担起这以前不可能完成、未来也似乎难以完成的监管重任?

  如将清理整顿后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简化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两亿元而每省、直辖区平均两三家的规模,单一的商务部监管恐仍将是一艰巨的任务。

  其实,将证监会中的期货监管部门与商务部的有关部门合并重组为一类似美国CFTC的商品期货监管部门,再赋予现有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期货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中央清算功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作为OTC市场的监管难题或将得到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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