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参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在本所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即以金额填报认购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

  第六条  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所通过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揭示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条  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方式,即以金额填报申购申请,以份额填报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1元”申购、赎回价格申报,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每笔赎回量必须是整数份额。

  第八条  投资者申购时应得基金份额或者赎回时应得金额由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九条  应基金管理人申请,或本所认为必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本所可以暂停、终止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十条  本所交易系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转托管相关服务。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须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TA账户。

  第十一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将其公开披露信息及时送达本所。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规则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设定,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的技术服务,维护该系统的安全运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所不对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认购: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在开放式基金开放日,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在开放式基金开放日,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收回投资的行为。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TA账户:指中国结算为投资者注册的对应于上海证券账户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用户反馈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