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
    ── 1997年12月12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起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必须保证招募说明书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全体发起人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一)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二)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五、招募说明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文本的内容必须与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文本完全一致。
  六、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七、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八、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九、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
  (二)招募说明书目录
  (三)招募说明书正文
  1、绪言
  2、释义
  3、基金设立
  4、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5、发行安排
  6、基金成立
  7、基金的投资
  8、风险揭示
  9、基金资产
  10、基金资产估值
  11、基金费用
  12、基金税收
  13、基金收益与分配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交易安排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7、基金持有人
  18、基金发起人
  19、基金管理人
  20、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终止
  22、基金清算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24、招募说明存放及查阅方式
  (四)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一、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招募说明书封面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
  二、“招募说明书”字样,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基金类型
  例如契约型封闭式;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每份发行价格、面值(每份面值应为人民币1元)、发行费用,募集资金;
  五、发行对象;
  六、发行方式
  例如上网发行;
  七、发行时间;
  八、销售机构
  九、交易安排
  封闭式基金说明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开放式基金说明拟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场所;
  十、基金发起人;
  十一、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
  十三、签署日期。
招募说明书目录
  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绪言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节对招募说明书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基金设立
  本节说明以下内容: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当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
    (一)基金发起人
    (二)销售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其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五、发行安排
  本节说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发行方式
  例如上网发行
  (二)发行时间
  (三)发行对象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发起人认购份额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面值、发行费用
  (六)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六、基金成立
  本节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投资
  本节说明以下内容: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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