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基金,应详细阅读×年×月×日刊登在××报的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立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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