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质含硫原油(SC)交易规则
    

1、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1)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能源中心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闭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风控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前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风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风控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前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风控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方案一: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风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前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前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风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方案二: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风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D4交易日对前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 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5)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者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

(6)强行平仓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7)风险警示制度能源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2、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套期保值是指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1)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或者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五)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

(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七)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当年或者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与申请额度相对应的现货仓单、加工订单、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五)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已经提交给能源中心,且没有发生变化的,则无需再次提交。

(3)套期保值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3、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套利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变动关系中获利。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套利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

原油期货套利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客户申请套利交易持仓的,应当向其开户机构申请,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1)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原油期货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C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C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D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套利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4、结算程序及有关规定

(1)日常结算能源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指定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应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未能全额扣款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

(二)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中人民币资金不得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未能全额扣划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人民币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能源中心可以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通过强制换汇的方式为其补足。

(2)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准仓单、外汇资金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能源中心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5:00。遇有特殊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种类:

n标准仓单。

n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n能源中心确定的其他资产。

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手续:

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业务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客户应当授权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后者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验证交存:能源中心对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进行验证交存。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价值计算方法:

(一)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当日收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二)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由能源中心核定。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市值折算以后用作保证金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能源中心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5、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1)交割结算价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交割油种升贴水。

A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B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C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2)交割方式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

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3)交割单位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4)出入库单位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一般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

(5)入库必备单证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交割费用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0.05元(人民币)/桶的交割手续费。

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其它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7)标准仓单管理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实物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8)损耗和溢短标准

(9)期货转现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 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能源中心办理。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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