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FU)交易规则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当燃料油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采取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出金,暂停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4、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2)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6、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属第(2)项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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