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第4号
    

  第二十一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就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基金半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合同于本报告期生效,或者上年度基金年度报告免于披露的,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本报告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本报告期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四)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本报告期末或期间的数据。

  (五)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一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包括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佣金及占报告期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等。

  对上述(一)至(八)项规定之外,已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基金应当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及披露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二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三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四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半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三十五条 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的下列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六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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