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05年修订稿)的通知
    

3.T+2日(资金交收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4.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纳入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与最低备付金的计算基础。

二、交易

(一)交易规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二)交易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三)停、复牌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停复牌由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停复牌的主要情形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深交所对其作例行停牌及复牌:

(1)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1)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深交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3)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深交所可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5)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3.上市开放式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深交所申请停牌,深交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4.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要停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业务,必须预先申请其同时停牌。

(四)交易清算与交收

1.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T日(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2.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三、净值揭示

(一)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交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同深交所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协议》,并同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深交所系统运行部联合进行净值传输测试。

2.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至24:00之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通过指定席位传至深交所系统运行部。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净值文件或上传的净值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次日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将不揭示该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3.深交所于次日开市后通过证券信息库“上年利润”字段向会员发送基金份额净值信息,通过行情库“市盈率1”字段向会员发送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4.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在相应的位置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信息。

此外,深交所还将在行情发布系统“前收盘”中揭示未在深交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百份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直接查询。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约定的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2.中国结算TA系统于次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当日基金状态信息转送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3.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查询到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一)变更证券营业部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号。

2.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T日,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

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同时指定转托管数量的,按投资者指定数量办理。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而未指定转托管数量的,视同将该上市开放式基金全部份额转出(含当日买进份额)。申报数据中未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的,视同投资者将所有上市证券(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在内)全部转出。

4.T日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并向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的转托管数据。

5.自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办妥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转托管,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份额以及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

3.T日日终,TA系统对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并对合格转托管申报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4.T+1日,TA系统向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回报,并向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转托管处理回报。

5.自T+2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三)系统内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募集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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