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第四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五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第六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第九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第十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

  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实现。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前,会员应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帐户。

  一、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可通过席位新增或席位更名方式指定。

  (一)会员通过新申请席位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的,业务办理流程与现在席位新增业务申请程序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席位新增”业务申请页面,选择“融资融券专席”席位类别;

  2、会员按步骤填写业务申请表,并按规定的格式上传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的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键提交申请。

  (二)会员通过席位更名方式将现有席位指定为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的,如席位在申请前处于交易状态,会员应先办理该席位中止,才办理席位更名。如席位已处于中止状态的,可直接办理席位更名为融资融券专用席位。其业务办理流程与现在席位更名业务申请程序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席位更名”业务申请页面,选择变更后的“融资融券专席”席位类别;

  2、按步骤填写业务申请表,并按规定的格式上传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的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键提交申请。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后,本所将予以该席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交易权限。

  三、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业务时,应事先履行融资融券相关账户报备义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业务办理流程与现有席位开通程序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席位开通”业务申请页面;

  2、选择开通席位编号,按步骤填写席位开通相关表格,并按规定的格式上传所需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键提交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菜单项,选择“公文上传”页面;

  2、通过公文上传功能,提交含有相关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等资料的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

  本所会员管理部将对会员提交的相关账户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视为报备完成;核对有误的,会员应重新履行上述报备程序,否则本所不受理其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申请。

  第四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一、申报指令要求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

  (一)     融资买入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其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卖出申报指令内容一致。

  (二)融券卖出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其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强制平仓申报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强制平仓指令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买入的强制平仓指令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强制平仓”标识、⑧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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