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

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

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

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

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

和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

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

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二节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

组织、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三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

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

面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

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

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

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

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

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

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四节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

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

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

运转。

  (一)公司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二)公司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账程序。

  (三)公司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

产生。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

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

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

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

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五节监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

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

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

序和组织纪律。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将内

部控制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时,会充分考虑各公司内外环

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点,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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