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

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

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

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

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

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

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

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

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

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

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

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

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

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

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

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

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

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

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

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

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

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

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

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

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

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

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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