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

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

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

,不得挪用。

  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

  第四十六条会员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

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

理。

  第四十八条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

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

  第四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申报

  第五十条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

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

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

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

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

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

金到期年收益”。

  第五十七条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

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

0.0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

最小可变动单位。

  第五十九条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

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

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一)买入(卖出)申报价

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二

)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

(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

)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

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

,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

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

  第二节竞价与成交

  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十五条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

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

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六十六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

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

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六十七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

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

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

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

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十九条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

  第七十条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

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

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

发行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

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第七十二条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

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

务。

  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认

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

构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

  第七十四条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开市前为客户完成清

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B股的交收期由结算规则另行

规定。

  第七十五条会员不得以投资者违约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七十六条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十七条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指定交易与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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